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chǎn)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chǎn)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chǎn)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chǎn),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chǎn)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chǎn)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chǎn)為需役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條
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chǎn),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條
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