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權益都有哪些?什么時候能行使債權人代位權?
債權人,“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系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相對于債務人來說,債權人是有一定的權利的。那么債權人有哪些權益呢?關于這個問題,請看下文。
一、債權人代位權
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 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從法律意義上講,債具有嚴格的相對性,債權債務關系只能約束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對第三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即債權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不對其 他人產生任何影響。所以,債務人同第三人的關系與債權人無關。
什么時候能行使債權人代位權?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并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二、免除債務權
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獬梢愿綏l件或者附期限。債權人可以免除債務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債務的全部。
免除應當通知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免除為放棄債權的行為,向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因此,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同時,免除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免除。
三、債權轉讓權
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 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 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 享連帶債權。
不得轉讓的債權有哪些?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fā)生的債權。如雇傭、委 托、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 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于債權禁止讓與的規(guī)定。
四、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依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作出撤銷債務人行為的判決才能發(fā)生撤銷的法律效果。
以上就是關于債權人權益的相關內容,如果還有其他不懂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網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