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ān)于遺囑的變更或撤回有哪些方式?如何理解遺囑的變更或撤回?
1、明示方式
這是指遺囑人以明文的、直接的方式表示變更或撤回原立遺囑。此時,遺囑人必須依照遺囑的方式作成,不具備遺囑法定方式的變更、撤回的意思表示不能發(fā)生變更、撤回的效力。
明示的遺囑變更或撤回方式包括:
(1)遺囑人另立新遺囑,并在新的遺囑中明確聲明撤回或變更原遺囑。
新遺囑應(yīng)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遺囑形式,并且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未公證的新遺囑也可以撤回或變更原來的公證遺囑。
(2)遺囑人以涂改、增刪等方式在原遺囑上對遺囑進行變更或撤回。
采用這種方式變更或撤回自書遺囑的,遺囑人應(yīng)當在涂改、增刪處注明涂改、增刪的字數(shù),并在該處另行進行簽名和標注時間。對代書遺囑、打印遺囑的涂改、增刪,除滿足上述要求外,還需要代書人、見證人在涂改、增刪處另行進行簽名和標注時間。
2、推定方式
(1)遺囑人所立前后若干遺囑的內(nèi)容相抵觸。
前后遺囑內(nèi)容相抵觸的,以最后所立遺囑的內(nèi)容為準。因此,前后遺囑的內(nèi)容全部抵觸的,視為遺囑的撤回;部分抵觸的,視為遺囑的變更。
(2)遺囑人作成遺囑后的行為與遺囑相抵觸。
該行為本身昭示了遺囑人變更、撤回原立遺囑的意思表示,從實際上否定了原立遺囑,使遺囑的變更或撤回成為一種既定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