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定期租賃合同解除的條件
不定期租賃合同解除的條件是雙方可以隨時解除房屋租賃關系。找法網提醒您,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為二十年,超過20年部分的租賃期限無效,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同樣視為不定期租賃。
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形式
1.非書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不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一律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2.約定不明確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并且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3.事實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事實租賃合同推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三、
不定期租賃合同有效嗎
依法簽訂的不定期租賃合同是有效的。依照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滿足承租人和出租人基于真實意思表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等條件,合同即可依法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