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3 10:12:44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尋釁滋事罪一定會判實刑嗎
尋釁滋事是否判實刑要視情況而定:
1.做出尋釁滋事行為是不一定會判刑的,如果尋釁滋事行為情節(jié)比較輕的,只會進行治安管理的處罰;
2.但如果是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寬處罰。如果是初犯,有可能判緩刑;
3.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在現(xiàn)場助威或者是望風等行為的都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凡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主體。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
二、尋釁滋事罪如何認定
認定尋釁滋事罪,應該從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入手。根據我國刑法對尋釁滋事罪的定義,尋釁滋事罪有四種法定情形,它們是指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其中,隨意毆打他人,要求情節(jié)惡劣,一般指多次隨意毆打他人取樂,或者毆打他人致人輕傷。而追逐、攔截、辱罵或者恐嚇他人,一般也指多次、經常性地進行這類行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行為,要求是達到數(shù)額較大或者次數(shù)較多的程度;至于最后一種情形,一般是指使商場、飯店等營業(yè)場所不能正常營業(yè),堵塞交通,造成財產損失,擾亂公共秩序等情形。
三、長春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1. 第一個量刑幅度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jié)惡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以上輕傷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jié)惡劣”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二人以上輕微傷的;隨意毆打他人達到三次的;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jié)惡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jié)惡劣”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達到三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jié)嚴重”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jié)嚴重”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達到三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y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次數(shù)、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6)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 第二個量刑幅度
糾集他人三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次數(shù)、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尋釁滋事帶有黑社會性質的;
(2)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