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條件下可以退定金?
根據上述這些法律規(guī)定,可以大體得出定金返還的條件。
1、如果購房者因自己的原因放棄購買此房屋,不來簽訂買賣合同,那么,這屬于受買人一方違約,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不履行約定義務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2、如果開發(fā)商違約,不賣此房屋,那么按照規(guī)定,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不僅要退定金,而且按照定金罰則,當雙倍返還。
3、如果買賣雙方對預售或銷售契約及補充協(xié)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那么這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屬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按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將定金全數返還買受人。
4、有些情況下,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于違約行為,按規(guī)定不能要求退定金。但也有些人通過在認購書中增加補充協(xié)議的方式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
5、對于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
買房怎么交定金?
1、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房屋交易中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前或支付房款前,由購房者向開發(fā)商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guī)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實際操作中,定金的數額及比例由開發(fā)商制定,但繳納定金的比例一定不會超過總房款的20%。
3、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guī)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fā)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guī)定,因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
交定金注意事項有哪些?
1、在買房交易的時候,交定金時只是做了口頭上的約定,沒有任何書面上的約定,口頭約定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沒有法律的保護。很多時候一些購房的市民在與開發(fā)商簽訂認購合同時,會向開發(fā)商交了一定數額的定金,但是沒有想到在購買房子向開發(fā)商索要定金時,卻遭到拒絕返還定金。
2、定金條款并不具有強制性,它僅是具有指導性的,消費者是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
3、一般情況下,雙方雖然是訂立了定金條款,但是只有消費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會生效,應當在定金條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謹防有的不良開發(fā)商利用購房者缺乏相應的購房知識和經驗,在某些條款內容上設下陷阱,故意讓消費者違約。
交定金后不想買房了定金能退嗎?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購房定金”是一種為了締結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種擔保形式。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不想買房了定金能不能退還,要看具體的情況:
(一)如果開發(fā)商不具備商品房銷售資格的,那么不想買房的話,定金可以退回。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guī)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fā)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fā)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二)如果不想買房是因為開發(fā)商存在欺詐等行為,或者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對合同條款協(xié)商不下,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開發(fā)商也是應當退還購房定金。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guī)定,因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比如,由于發(fā)生了不可抗力導致購房者無力支付房款,那么也可以要求退回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