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事案件庭審過程中能否增加律師
刑事案件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xù)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數(shù)量一般為1-2人,也就是說如果是1人可以增加一人,如果已經(jīng)是2人則不能再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xù)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二、
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答復的時間是多久
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答復的時間是3天以內。
根據(j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作出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后,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決定,有權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書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29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但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第192條:“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
第207條:“人民法院按照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三、
律師擔任審判階段辯護人職責是什么
1、只能依據(jù)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護,不得捏造事實和歪曲法律。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必須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jù); 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基本原則,在任何情況都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編造口供、串供、偽造、毀滅證據(jù)或者威脅、引誘證人提供不實證據(jù)。
2、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責任的工作主要由辯護人進行。當事人需要提供有關的證據(jù)進行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