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沒有資格借他人名義購房合法嗎?
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原則上是合法的。借用他人名義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制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并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一般來說只要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違反公共道德,這種行為就是被允許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
借名買房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1 、借名購 買經濟適用房 等政策性保障住房
政策 保障性住房 屬于政府組織建設的為保障特定群體利益的住房,如果借名購房是為了獲得政策保障性住房,雖然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但是卻占有了特定群體的購房份額,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低收入群體的購房機會和利益,發(fā)生糾紛時,法院可能會對其以損害公共利益的手段簽訂的 購房合同 和協(xié)議作出無效的宣判。
2 、借名購買單位 集資房
一般而言,單位集資建立的單位房的受益群體是單位的職工,是單位給予本單位員工的獨有福利。如果該單位的員工自愿放棄這個名額給單位外的人使用,借名購買單位集資房,對該員工來說,屬于自愿放棄或者是轉讓自己的名額權利,形成的借名買房行為并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這一層面來說,應該屬于有效借名買房。但是如果是購房名額有限,該單位并不是所有職工都有購房資格,那么該行為就對其他人的權益造成的損害,一旦發(fā)生糾紛,購房合同或者是借名協(xié)議是要被判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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