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管理人資格是什么
立法沒有統(tǒng)一的積極或消極資格條件的要求。
對破產管理人資格做出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是保證破產管理人具有良好的業(yè)務素質和品行狀況,保障破產清算程序有效進行的必要措施。根據我國現(xiàn)行立法規(guī)定,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級人民政府從企業(yè)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工商行政管理、計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人事等部門和有關專業(yè)人員中用公函指定,一經指定,有關單位和人員不得借故推托或擅離職守。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一定數(shù)量的會計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jiān)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
二、破產管理人與清算組的區(qū)別
1、機構成立時間不同
清算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業(yè)破產之日起15日內;破產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時。
2、機構功能不同
清算組僅僅關注破產清算功能;破產管理人不僅關注破產清算功能,還關注破產重整與和解等程序功能。
3、組成成員不同
清算組的組成人員必須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機構人員;破產管理人的組成人員可以是1人,且以社會中介機構的人員為主。
4、成員工作報酬不同
一般而言,清算組工作人員的工作是無償?shù)?,他們沒有權利要求支付報酬;破產管理人有權要求支付報酬。
5、法律責任承擔不同
清算組違反法律規(guī)定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一般僅承擔被解任的責任,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破產管理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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